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剖析 RoHS 指令中關于合金鉛含量豁免的問題 歐盟委員會RoHS指令修訂決議(2005/618/EC)中明確設定了均質材料中6種有害物質的濃度上限,其中鉛的含量不得超過1000ppm。而RoHS指令(2002/95/EC)的《附件Article 4(1)》第6項條文則指明,當鉛作為合金元素存在于鋼、鋁、銅合金中時,其在鋼、鋁、銅合金中的允許重量含量可分別達到0.35%、0.4%及4%。 許多此類合金材料的生產商和應用者對此有不同的理解。有的認為,只要以上合金中鉛的含量不超過RoHS指令(2002/95/EC)附件所指定的豁免上限即可;有的認為,要視具體情況而定。要分析這個問題,首先要理解合金元素的概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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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對 RoHS 指令有章法 控制有害物不花冤枉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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